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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除《尉缭子》当中,部分事实上算是有点扯谈的内容,在军事项目的内容当中,《尉缭子》确实算是值得被列入《武经七书》的内容当中。复制网址访问%77%77%77%2e%76%6f%64%74%77%2e%63%6f%6d
《战威?第四》:
凡兵,有以道胜,有以威胜,有以力胜。讲武料敌,使敌之气失而师散,虽形全而不为之用,此道胜也。审法制,明赏罚,便器用,使民有必战之心,此威胜也。破军杀将,乘闉发机,溃众夺地,成功乃返,此力胜也。王侯如此,所以三胜者毕矣。
夫将之所以战者民也,民之所以战者气也。气实则斗,气夺则走。
刑未加,兵未接,而所以夺敌者五:一曰庙胜之论;二曰受命之论;三曰逾垠之论;四曰深沟高垒之论;五曰举阵加刑之论。此五者,先料敌而后动,是以击虚夺之也。
善用兵者,能夺人而不夺于人。夺者心之机也,令者一众心也。众不审则数变,数变则令虽出众不信矣。
故令之之法,小过无更,小疑无申。故上无疑令,则众不二听,动无疑事,则众不二志,未有不信其心而能得其力者也,未有不得其力而能致其死战者也。
故国必有礼、信、亲、爱之义,则可以饥易饱;国必有孝、慈、廉、耻之俗,则可以死易生。古者率民必先礼信而后爵禄,先廉耻而后刑罚,先亲爱而后律其身。
故战者必本乎率身以励众士,如心之使四肢也。志不励则士不死节,士不死节则众不战。
励士之道,民之生不可不厚也。爵列之等,死丧之亲,民之所营不可不显也。
必也因民所生而制之,因民所营而显之。田禄之实,饮食之亲,乡里相劝,死丧相救,兵役相从,此民之所励也。
使什伍如亲戚,卒伯如朋友。止如堵墙。动如风雨,车不结辙。士不旋踵,此本战之道也。
地所以养民也,城所以守地也,战所以守城也,故务耕者民不饥,务守者地不危,务战者城不围。三者,先王之本务也,本务者兵最急。
故先王专务于兵。有五焉,委积不多则士不行;赏禄不厚****不劝;武士不选则众不强;器用不便则力不壮;刑罚不中则众不畏。务此五者,静能守其所固,动能成其所欲。
夫以居攻出,则居欲重,阵欲坚,发欲毕。斗欲齐。
王国富民,霸国富士,仅存之国富大夫,亡国富仓府,所谓上满下漏,患无所救。
故曰:「举贤任能。不时日而事利;明法审令,不卜筮而事吉;贵功养劳,不祷祠而得福。」又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圣人所贵,人事而已。
夫勤劳之师,将必先己,暑不张盖。寒不重衣,险必下步,军井成而后饮,军食熟而后饭,军垒成而后舍,劳佚必以身同之。如此,则师虽久,而不老不弊。
这一卷的内容,有可能是魏缭在面见秦王政之时而给秦王政进行的解说内容之一。
而这一卷在某个意义上也可以算是确定了大秦帝国巩固某一个方面的军事制度方针指导。
在魏缭进入秦国之前,秦王政在即位初期,先是经历了第五次关东诸国合纵攻秦之战,然后再经历了嫪毐之乱,秦国当时的政治制度虽然已经有所恢复,但是更多的是因为连场的大战而导致的耗损严重。
魏缭在这个时期,向秦王政提出关于很多政务上的见地,虽然事实上与当其时的秦国国政有一定的冲突甚至是不合时宜,但是毫无疑问,魏缭在军事方面的见地,确实是打动了当其时年轻的秦王政。
这也很有可能是魏缭得以被拜为国尉的重要基础。
而《尉缭子》接下来的内容,在很多方面似乎证明了这一点:
《攻权?第五》:
兵以静胜,国以专胜。
力分者弱,心疑者背。夫力弱故进退不豪,纵敌不擒,将吏士卒动静一身。心既疑背,则计决而不动,动决而不禁,异口虚言。将无修容,卒无常试,发攻必衄,是谓疾陵之兵,无足与斗。
将帅者心也,群下者支节也。其心动以诚,则支节必力;其心动以疑,则支节必背。夫将不心制,卒不节动,虽胜幸胜也,非攻权也。
夫民无两畏也,畏我侮敌,畏敌侮我。见侮者败,立威者胜。凡将能其道者,吏畏其将也;吏畏其将者,民畏其吏也;民畏其吏者,敌畏其民也。是故,知胜败之道者,必先知畏侮之权。
夫不爱悦其心者,不我用也;不严畏其心者,不我举也。爱在下顺,威在上立,爱故不二,威故不犯。故善将者,爱与威而已。
战不必胜,不可以言战;攻不必拔,不可以言攻。不然虽刑赏不足信也。信在期前,事在未兆,故众已聚不虚散,兵出不徒归,求敌若求亡子,击敌若救溺人。
分险者无战心,挑战者无全气,斗战者无胜兵。凡挟义而战者,贵从我起,争私结怨,应不得已。怨结虽起,待之贵后,故争必当待之,息必当备之。
兵有胜于朝廷,有胜于原野,有胜于市井,斗则得,服则失,幸以不败,此不意彼惊惧而曲胜之也。曲胜,言非全也。非全胜者,无权名。故明主战攻日,合鼓合角,节以兵刃,不求胜而胜也。
兵有去备彻威而胜者,以其有法故也。有器用之蚤定也,其应敌也周,其总率也极。故五人而伍,十人而什,百人而卒,千人而率,万人而将,已周已极,其朝死则朝代,暮死则暮代,权敌审将。而后举兵。
故凡集兵千里者旬日,百里者一日,必集敌境。卒聚将至,深入其地,错绝其道,栖其大城大邑,使之登城逼危。男女数重,各逼地形。而攻要塞。据一城邑,而数道绝,从而攻之,敌将帅不能信,吏卒不能和,刑有所不从者,则我败之矣。敌救未至,而一城已降。
津梁未发,要塞未修。城险未设,渠答未张,则虽有城无守矣。远堡未入,戍客未归,则虽有人无人矣。六畜未聚,五谷未收,财用未敛。则虽有资无资矣。夫城邑空虚而资尽者,我因其虚而攻之。法曰:「独出独入,敌不接刃而致之。」此之谓矣。
《守权?第六》:
凡守者,进不郭圉,退不亭障,以御战非善者也。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尽在郭中,乃收窖廪,毁拆而入保,令客气十百倍,而主之气不半焉。敌攻者。伤之甚也,然而世将弗能知。
夫守者,不失险者也。守法,城一丈十人守之,工食不与焉。出者不守,守者不出,一而当十,十而当百,百而当千,千而当万,故为城郭者,非特费于民聚土壤也。诚为守也。
千丈之城则万人守之,池深而广,城坚而厚,士民备,薪食给,弩坚矢强,矛戟称之,此守法也。
攻者不下十余万之众,其有必救之军者,则有必守之城;无必救之军者,无必守之城。
若彼城坚而救诚,则愚夫愚妇无不蔽城,尽资血城者。期年之城,守余于攻者,救余于守者。若彼城坚而救不诚,则愚夫愚妇无不守陴而泣下,此人之常情也,遂发其窖廪救抚,则亦不能止矣。必鼓其豪杰雄俊,坚甲利兵,劲弩强矢并于前,幺么毁瘠者并于后。
十万之军顿于城下,救必开之,守必出之。出据要塞,但救其后,无绝其粮道,中外相应。
此救而示之不诚,示之不诚,则倒敌而待之者也。后其壮,前其老,彼敌无前,守不得而止矣,此守权之谓也。
《武议?第八》:
凡兵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夫杀人之父兄,利人之财货,臣妾人之子女,此皆盗也。故兵者所以诛乱禁不义也。兵之所加者,农不离其田业,贾不离其肆宅,士大夫不离其官府,由其武议在于一人,故兵不血刃,而天下亲焉。
万乘农战,千乘救守,百乘事养。农战不外索权,救守不外索助,事养不外索资。
夫出不足战,入不足守者,治之以市。市者,所以给战守也。万乘无千乘之助,必有百乘之市。
凡诛者所以明武也,杀一人而三军震者,杀之。杀一人而万人喜者,杀之。杀之贵大,赏之贵小,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赏及牛童马圉者,是赏下流也。夫能刑上究赏下流,此将之武也,故人主重将。
夫将提鼓挥枹,临难决战,接兵角刃,鼓之而当,则赏功立名,鼓之而不当,则身死国亡。是存亡安危在于枹端,奈何无重将也。
夫提鼓挥枹,接兵角刃,居以武事成功者,臣以为非难也。古人曰:「无蒙冲而攻,无渠答而守。是谓无善之军。视无见,听无闻,由国无市也。夫市也者,百货之官也,市贱卖贵,以限士人。人食粟一斗,马食菽三斗,人有饥色,马有瘠形,何也?市有所出,而官无主也。夫提天下之节制,而无百货之官,无谓其能战也。
起兵,直使甲胄生虮虱,必为吾所效用也。鸷鸟逐雀,有袭人之怀,入人之室者,非出生也,后有惮也。
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卖食盟津,过七十余而主不听,人人谓之狂夫也。及遇文王,则提三万之众,一战而天下定,非武议安得此合也。故曰:「良马有策,远道可致;贤士有合,大道可明。」
武王伐纣,师渡盟津,右旄左钺,死士三百,战士三万。纣之陈亿万,飞廉、恶来身先戟斧,陈开百里。武王不罢市民,兵不血刃,而克商诛纣,无祥异也,人事修不修而然也。
今世将考孤虚,占咸池,合龟兆,视吉凶,观星辰风云之变,欲以成胜立功,臣以为难。夫将者。上不制于天,下不制于地,中不制于人。故兵者,凶器也。争者,逆德也。将者,死官也。故不得已而用之。
无天于上,无地于下。无主于后,无敌于前。一人之兵。如狼如虎,如风如雨,如雷如霆,震震冥冥,天下皆惊。
胜兵似水,夫水至柔弱者也,然所以触,丘陵必为之崩,无异也。性专而触诚也。今以莫邪之利,犀兕之坚,三军之众,有所奇正,则天下莫当其战矣。
吴起与秦战,舍不平陇亩,朴嫩盖之。以蔽霜露,如此何也?不自高人故也。乞人之死不索尊,竭人之力不责礼,故古者甲胄之士不拜,示人无已烦也。夫烦人而欲乞其死,竭其力。自古至今,未尝闻矣。
将受命之日,忘其家,张军宿野忘其亲,援枹而鼓忘其身。吴起临战,左右进剑。起曰:「将专主旗鼓尔,临难决疑。挥兵指刃,此将事也。一剑之任,非将事也。」
三军成行,一舍而后成三舍,三舍之余,如决川源。望敌在前,因其所长而用之。敌白者垩之,赤者赭之。
吴起与秦战未合,一夫不胜其勇,前获双首而还。吴起立命斩之。军吏谏曰:「此材士也,不可斩!」起曰:「材士则是也,非吾令也。」斩之。
《伍制令?第十四》: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
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属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闾有诛。
吏自什长以上,至左右将,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之,皆与同罪。
夫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第十五》:
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
军中纵横之道,百有二十步而立一府柱。量人与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将吏之符节,不得通行。采薪刍牧者皆成伍,不成伍者不得通行。吏属无节,士无伍者,横门诛之。逾分干地者,诛之。故内无干令犯禁,则外无不获之奸。
《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为伍,共一符,收于将吏之所,亡伍而得伍当之。得伍而不亡有赏,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亡长得长当之,得长不亡有赏,亡长不得长,身死家残,复战得首长,除之。亡将得将当之,得将不亡有赏,亡将不得将,坐离地遁逃之法。
战诛之法曰: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得诛千人之将,左右将军得诛万人之将,大将军无不得诛。
《经卒令?第十七》:
经卒者,以经令分之为三分焉:左军苍旗,卒戴苍羽;右军白旗,卒戴白羽;中军黄旗,卒戴黄羽。卒有五章:前一行苍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黄章,次四行白章,次五行黑章。
次以经卒,亡章者有诛,前一五行,置章于首;次二五行,置章于项;次三五行,置章于胸;次四五行,置章于腹;次五五行,置章于腰。如此,卒无非其吏,吏无非其卒,见非而不诘,见乱而不禁,其罪如之。
鼓行交斗,则前行进为犯难,后行进为辱众。逾五行而前进者有赏,逾五行而后者有诛,所以知进退先后,吏卒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霆,动如风雨,莫敢当其前,莫敢蹑其后。」言有经也。
《勒卒令?第十八》:
金、鼓、铃、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则进,重鼓则击。金之则止,重金则退。铃,传令也。旗麾之左则左,麾之右则右,奇兵则反是。
一鼓一击而左,一鼓一击而右。一步一鼓,步鼓也。十步一鼓,趋鼓也,音不绝,鹜鼓也。商,将鼓也。角,帅鼓也,小鼓,伯鼓也。三鼓同,则将、帅、伯其心一也。奇兵则反是。
鼓失次者有诛,喧哗者有诛,不听金、鼓、铃、旗者有诛。
百人而教战,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万人。万人教成,合之三军。三军之众,有分有合,为大战之法,教成,试之以阅。
方亦胜,圆亦胜,错斜亦胜,临险亦胜。敌在山缘而从之,敌在渊没而从之,求敌如求亡子,从之无疑,故能败敌而制其命。
夫蚤决先敌,若计不先定,虑不蚤决,则进退不定,疑生必败。故正兵贵先,奇兵贵后,或先或后,制敌者也。世将不知法者,专命而行,先击而勇,无不败者也。
其举有疑而不疑,其往有信而不信,其致有迟疾而不迟疾,是三者战之累也。
《将令?第十九》:
将军受命,君必先谋于庙,行令于廷,君身以斧钺授将曰:「左、右、中军皆有分职,若逾分而上请者死,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
将军告曰:「出国门之外,期日中设营,表置辕门,期之,如过时则坐法。」
将军入营,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
《踵军令?第二十》:
所谓踵军者,去大军百里,期于会地,为三日熟食,前军而行,为战合之表。合表,乃起踵军,飨士,使为之战势,是谓趋战者也。
兴军者,前踵军而行,合表乃起,去大军一倍其道,去踵军百里,期于会地,为六日熟食,使为战备,分卒据要害。战利则追北,按兵而趋之。踵军遇有还者诛之。所谓诸将之兵,在四奇之内者胜也。
兵有什伍,有分有合,豫为之职,守要塞关梁而分居之。战合表起,即皆会也。大军为计日之食起,战具无不及也,令行而起,不如令者有诛。
凡称分塞者,四境之内,当兴军踵军既行,则四境之民,无得行者。奉王之军命,授持符节,名为顺职之吏,非顺职之吏而行者诛之。战合表起,顺职之吏,乃行用以相参,故欲战先安内也。
……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明确看到,这些内容的范畴,严格来说甚至是可以算是国尉的职责所在。
而这一点从某个方面反映,秦王政当其时认同魏缭对军事建设方面的见地,而否定了其根本不符合秦国国情的政治方面的制度。而由此可见,若是当其时秦王政全面认可魏缭的建议,那么魏缭的官职,并不是国尉,而是丞相。
至于秦王政当其时为何不认同魏缭在政治制度方面的见地,张嘉师眼下的认为,就是当其时秦国的政治制度,在经过了商鞅的创立,以及几十年时间的改良发展之后,很明显要比起魏缭所主张的内容,符合秦国的国情。再者,若是贸然选择魏缭的制度方针,谁都不知道这样的结果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
而在想到了这一点之后,张嘉师想起了一个他来到大秦帝国的时候所听到的一个传闻,那就是魏缭与水工郑国一样,其入秦更多的是打算“疲秦”,而非助秦,但是到了最后,也许是由于郑国在修筑郑国渠完毕之后,秦国关中变成了千里沃野,而魏缭的军制也让秦军变得更加战斗力强悍,也就是因为如此,郑国与魏缭,最终还是得以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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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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