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规则
国际现行的自由搏击比赛大多都沿用日本K-1规则,有的国家和地区也在引进时做出适当调整,以符合本组织需要。K-1规则是被国际承认的规则!
第1条
比赛场地为7.2X7.2平方米,围绳4根的拳台
第2条
选手须戴举办者提供的合乎规定的拳套,须戴护裆、护齿。不可戴护足、护胫、护膝。不可戴隐形眼睛出场。各级别使用拳套规定如下:
蝇量级50.80kg以下6oz(安士)
雏量级53.50kg以下6oz
羽量级57.15kg以下6oz
轻量级61.23kg以下8oz
轻中量级66.68kg以下8oz
中量级72.57kg以下8oz
重中量级76.20kg以下10oz
次重量级79.38kg以下10oz
轻重量级86.18kg以下10oz
重量级86.18kg以上10oz
第3条
比赛方法如下:
1、比赛在原则上
a、单场赛为每回合3分钟,共5回合,或3分3回合
b、淘汰赛3分3回合,也有3分5回合的。考虑到选手的安全,一日总回合数不能超过15回合
2、在击倒时主裁判读秒过程中,到了一回合结束时间的时候,按以下处理:
a、除最终回合外,即使计时员作出回合结束的信号,裁判仍须继续读秒,读秒到10判为KO
b、最终回合时,即使读秒正在进行,计时员作出回合结束信号,比赛即告结束(仅限最终回合)
第4条
比赛的得分,在符合下列项目的基准上作评价、计算:
1、确认为通过拳、脚等有效技作出的准确、有效的打击,根据有否作出相应伤害来判定
2、记分优先顺序为:
a、击倒次数
b、有否给予对手伤害
c、Hit次数
d、根据进攻积极性计算分数,通常优势方可得从劣势方扣除的10分
第5条
比赛判定分类如下:
1、判定在不能由击倒、技术击倒、失格(丧失比赛资格)决定胜负的情况下,取决于3名评判的判定。最终回合结束后集计各评判的给分,得分多的一方获胜,或由2名以上评判同意而决定胜负。除此之外判和局
2、和局
a、不能根据评判记分标准来决定胜负的情况
b、两着同时倒地,读秒到9仍不能起身的情况
3、击倒
a、倒地后10秒之内不能起身的情况
b、10秒之内虽能起身,但被判断为无斗志的情况
c、1回合中3次被击倒(淘汰赛中,除决胜战外为2次)的情况
4、技术击倒
a、因为(由双方无意而偶然引起的)负伤,而被主裁判判定为不能继续比赛的情况。但应按第12条
b、比赛中助手投入毛巾的情况。若裁判未注意到此举,监察员可作出比赛结束的信号
c、裁判终止:主裁判判断一方选手优势明显,而劣势方情况危险的情况
d、医生终止:大会医生判断一方选手负伤,或因受严重伤害而不能继续比赛的情况。尤其是选手受重击倒地的情况,大会医生通过协商可作出回合结束的信号
5、无效的比赛
a、双方选手均违反规定的比赛、假比赛或被判定为放水的比赛
b、虽经主裁判一再提醒、警告仍不能积极战斗,而被主裁判宣告双方均失格的情况
c、单场赛中,选手因双方无意引起的负伤而导致比赛不能继续,且比赛回合未成立的情况(按第12条第3项1)
第6条
延长战(仅限淘汰赛):根据第5条第2项判定为和局时,若在淘汰赛中,由于必须决定胜利者,须进行延长战
1、淘汰赛通常为3分3回合(或5回合),3(或5)回合结束时赛果为和局时,进行3分钟的延长战1回合,再行裁决
2、当第4(或第6)回合的延长战仍为和局时,则进行最后1回合3分钟的延长战。若此回合仍为和局,则考虑从第一回合开始的全过程作计分,纵使只有细微差别亦可据之判别胜负
第7条
有效技:比赛中,下列技巧为有效技:
拳法:直拳、勾拳、上击拳、反背拳、摆拳
脚法:前踢、低扫踢、中扫踢、高扫踢、侧踢、后踢、内股(对大腿内侧的)踢、飞踢、膝撞
但关于反背拳,由如下限制:
1、仅限于手套的手腕折曲部分以上为有效打击部位
2、比赛过程中偶然发生有效打击部位以外击中对手致其负伤的情况,适用第12条第3项
第8条
犯规技
1、比赛中下列技巧判为犯规。裁判对犯规可予以提醒、警告及扣分。在最初的提醒,积累2次算一次警告,以后即直接给予警告。每警告2次即扣1分,1回合中扣3分即失格。但关于犯规行为,由评判员判断为有不可抗拒的原因时,不适用此条
a、头撞攻击
b、肘击
c、攻击****(关于膝撞和拳击,对腰带线以下部分的攻击判为LowBlow犯规)
d、使用摔角、柔道之类的投技、关节技
e、指插、扼颈及咬人
f、攻击倒地或起身中的对手
g、主裁判命令分开时仍攻击对手
h、抓住围绳作攻击或防御
i、对对手或主裁判说侮辱性的,或攻击性的话
j、用拳攻击后脑(后脑指头的正后方,侧面和耳朵周围不算后脑)
k、故意使对手跌落拳台外
l、自己走到拳台外
2、评判团认为情节恶劣的,可即时给予扣分
3、一再低头冲入对手怀中的行为,因易引起撞击(Butting--拳击中指双方选手头互撞),应对其予以提醒。若因撞击而导致某一方选手流血,即使属偶然,亦对另一方扣1分。裁判判定属故意的时候扣2分。在双方均流血的时候作为抵消,不进行扣分
4、屡次作出没有伴随攻击的抱腿及搂抱,判为消极,可予扣分
5、选手鲜于作迎击、还击之类攻击的,判为消极,也可予以提醒及扣分
6、抱对手的腿不算犯规,抱腿作出的攻击,仅限于拳击或脚踢一次判为有效。但抱腿作出连续攻击则为犯规。对抱腿而不作任何攻击的胶着状态,裁判应命令分开。抱腿投技属犯规
第9条
失格:遇以下情况,选手丧失比赛资格
1、故意犯规,由主裁判宣告失格
2、比赛中不服从评判员指示
3、比赛迟到或不出场
4、举止粗暴,比赛态度恶劣
5、被主裁判判为无战意
6、每警告2次扣1分,而1回合中被扣3分
7、经大会医生诊断,结果为不能出场
8、比赛回合中助手进入拳台触碰到选手
9、其他违反比赛规定的情况
第10条
一方选手有明显优势时,根据主裁判的判断,无须等到比赛结束即可决定胜负。按第5条第4项d
第11条
出现负伤者时,比赛继续进行与否,由大会医生和评判员通过协商决定。这时,比赛中医生不对负伤处作治疗
第12条
选手因负伤而不能继续比赛时,按以下各项决定胜负
(第一项)因对手犯规而负伤的,主裁判观察受伤选手一段时间,若选手仍不能恢复,比赛不能继续的,判犯规者负(犯规者失格)
(第二项)因选手自身不注意而负伤的,判负伤者负(负伤者失格)
(第三项)因双方的偶发性而负伤的情况
1、比赛不成立时(5R制比赛,2R结束时比赛成立;3R制比赛,1R结束时比赛成立)
a、淘汰赛:判能继续比赛的选手胜
b、单场赛:判为无效比赛
2、比赛成立时,计算已成立的回合的得分。判得分领先的一方胜。在第3R以后(淘汰赛时第2R后)负伤的,该回合到负伤发生时间为止的记分须加算在内。得分相同的情况下:
a、淘汰赛:判能继续比赛的选手胜
b、单场赛:判为和局
3、但是,在淘汰赛中,以点数领先的选手不能继续比赛时,败方选手可得到继续参加比赛的权利
第13条
选手及所属团体负责人不得对评判员的宣告及判定作异议申诉。但可在大会结束后2周内向规则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14条
击倒读秒
1、所谓击倒,是指选手因被攻击而受到伤害,脚底以外部分接触地面的情况
2、即使未受伤害,选手倒下后不能迅速起身的情况亦为击倒
3、选手受明显伤害,主裁判判断其继续受攻击的话情况危险时,即使选手没有倒地,主裁判亦宣告击倒(StandingDown——站立击倒)
4、击倒读秒随主裁判“down”的口令及手势开始进行。主裁判发出“down”口令之后,场内MC(??)根据记录员的秒表正确计算的秒数进行击倒读秒。只有主裁判可发出“down”口令
5、获得击倒的选手在主裁判作倒地读秒过程中,必须在中立绳角待机,直至主裁判作出指示为止
6、获得击倒的选手不服从上述指示时,主裁判应中断读秒,确认选手移动到中立绳角后再继续读秒
第15条
助手
1、选手应有1名主助手和2名副助手,合计3人在拳台侧待机
2、3名助手在回合中必须在指定地方待机
3、回合中能对选手作出指示的只有主助手
4、助手在回合中不能触碰围绳、绳外台面等拳台的任何地方
5、休息时,进入拳台的助手只能有1个
6、助手在回合中不能进入拳台,也不能触碰选手身体,按第9条第8项
7、拳台上各绳角周围不能放置毛巾等物
8、“助手离场”的命令发出后,助手必须马上离开拳台
9、助手不遵守上述规定时,评判员应给予其提醒。第2次提醒时开始每次均予以黄牌提示,黄牌提示3次时自动转为红牌,该助手须离开比赛场地
第16条
服装规定
1、选手参加开幕式等的时候须在拳台登场时,须穿着洁净整齐的服装
2、3名助手应统一服装,有义务与选手穿相同的队服。不允许穿T恤牛仔裤出场。但是T恤作为统一队服是可以的
3、选手比赛着装可自由选择,但须遵守第2条、第17条及第19条
第17条
关于护手绷带和胶布。选手的双手除护手绷带和胶布以外不得缠戴任何物品。选手必须使用举办者提供的绷带和胶布,不允许使用自己的。选手缠绷带时,必须到比赛场地领取并使用。不允许在进入会场前缠好绷带。举办者提供的绷带和胶布只能用在拳上,对其余的缠护物一概不提供。缠护必须经评判员检查及签字
第18条
绷带使用细则
选手拳头部分为了保护,可以使用最小限度的绷带,除绷带及胶布外不能再拳上放任何东西。这里的“最小限度”,是指关于绷带和胶布,评判员许可的范围
第19条
选手除通常使用的绷带、胶布之外,不能以负伤须保护伤处为理由使用橡胶、塑料等其他质地的保护物。在缠护伤处时,允许使用纱布绷带、伸缩性绷带,但必须经医生及评判团的检查和签字。没有证明检查过的签名的话,选手必须除下绷带。这时举办者及医生对缠护物等一概不提供。比赛开始之后禁止再对伤处进行缠护
第20条
拳套检查
选手在戴拳套前须接受拳套检查,戴上并封好后,检查人员在拳套封条上签名。接受检查后未到比赛结束不能除下拳套。若发现拳套封条有解开过的痕迹,选手必须再次接受拳套检查
第21条
关于护齿
比赛中,遇到护齿从选手口中掉落的情况,原则上裁判应将其拾起,呆回合结束后交还到该选手所在绳角
第22条
为提高K-1的权威,确保比赛的公正,选手在举办者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有接受药检的义务。检查结果为有药物反应时,选手在该比赛的奖金将被没收
第23条
体检
选手在比赛前必须接受由大会医生进行的体检。在淘汰赛时,获胜选手有义务在比赛后再次接受体检
第24条
关于选手负伤处的治疗
1、大会医生在比赛中不能对各选手进行治疗。按第11条
2、比赛回合中助手也不允许对选手负伤处作任何治疗
3、即使在休息时,也不允许对负伤处作缠护治疗。按第19条
第25条
关于选手跌落拳台外的情况
选手跌落拳台外时,比赛时间暂停,由医生对其作检查。同时评判团商议研讨跌落的原因:
1、判定为有效技造成击倒时
a、比赛能继续的情况:记入击倒1,从停止的时间开始继续比赛
b、比赛不能继续的情况:作医生终止,判为技术击倒
2、判定为非击倒时
a、比赛能继续的情况:从停止的时间开始继续比赛
b、视作因双方偶发性引起的负伤,按第12条第3项
第26条
出现不能按本大会规定明确处理的问题时,由评判长、评判员商议处理